领导讲话党建工作政策法规干部人才队伍远程教育先进典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辉煌的五年
  通知公告          更多>>
中共望谟县委常委会2016年度专题民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
黔西南州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
关于全县“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
2015下半年全州农业产业化暨新农村建
关于公示2014年度中管党费、省管党费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更多>>
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专题(第1个专
学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第八个专题
学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第七个专题
关于对州直单位“两学一做”和 “四位
学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第六个专题
 辉煌的五年         更多>>
望谟:五年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县委十一届九次全委会分组讨论共话发
中共望谟县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第一次会
 任前公示         更多>>
望谟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2016年11月
望谟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2016年7月15
望谟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2016年2月28
望谟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2016年2月3日
望谟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2015年12月
望谟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2015年10月
望谟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2015年9月1
  网站首页:
首页 > 干部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05-07 点击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办发〔2010〕9号)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
: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
主办:中共望谟县委组织部 邮箱:972556654@QQ.com QQ:972556654 电话:0859-4610955
中共望谟县委组织部 版权所有站长统计 网站后台登录入口
黔ICP备09001680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52232602000004